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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瑞平

[解词释义]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楼主| 发表于 2015-3-15 10:39:19 | 查看全部
专家解读新消法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的方燕律师总结了新《消保法》的十大亮点:
①网购商品消费者有权七日无理由退货
②网购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③遭消费欺诈最少也能获赔500元
④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格式条款无效
⑤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维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⑥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⑦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⑧消协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⑨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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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5 10:41:06 | 查看全部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杨文战律师对新消法的变化进行了详细解读:
1、部分商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倒置
消费者和商家对交付的商品产生质量问题的责任发生争议时,按之前法律规定,消费者首先负有举证责任。而很多商品质量问题专业性比较强,普通消费者和商家对比,举证相对困难,维权成本较高。
修改后的消法第23条增加了一款规定,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让商家自证无责,否则商家承担责任。
2、网购等远程交易商品消费者有7天反悔权
针对近些年网络销售、电视销售等非传统当面交易的新销售方式,交易商品消费者购买时未见到实物,收货后有异议纠纷较多的情况。修改后的消法第25条增加了消费者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远程购物方式购买商品时,在7天内有无条件退货权的规定。
当然,有些特殊商品不在享有这个权利,如定做商品、易腐商品等。而且,退货产生的运费,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应由消费者承担。
3、加强了商家的信息披露责任,并增加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
修改后的消法第28条增加了关于以网络、电话等远程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商家,有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具体情况等信息的责任。
同时,针对有商家采集并非法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在第29条规定,采集消费者信息应明示收集、征得消费者同意,并应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4、明确了网络销售平台对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
针对网络销售发生问题,消费者向商家维权有障碍,平台又可能以只提供平台服务,不承担具体责任的理由抗辩的情况。修改后的消法和44条对网络平台的相关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权益受损的,如果网络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络平台赔偿。
网络平台如果向消费者作出更有利的承诺,则有义务履行承诺。
如果网络平台明确商家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明确发布者、代言推荐人的法律责任
原消法中,并未明确虚假广告的发布者、代言人的责任,修改后的消法第45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行政主管部门惩处。
广告的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联系资料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在此类虚假广告或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明星代言此类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广告,就要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了。
6、从行政等角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更加完善
比如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对于行政机关如何处理,之前无明确规定,可能出现久拖不决的现象。修改后的消法第46条规定,接到投诉后,行政机关应在7天内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再比如新消法第47条增加了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赋予消协在发生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以消协的名义提起诉讼,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权利。
7、针对不法商家,加重了赔偿责任
原消法规定了商家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一倍惩罚性赔偿,但对很多消费者而言,为几元、十几元的商品维权,即使有加倍赔偿,也往往是得不偿失。针对此类现象,修改后的消法第55条把惩罚性赔偿改为三倍,且规定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最低赔偿为五百元。
同时修改后的消法还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如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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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5 10:47:10 | 查看全部
消费者维权方式
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1、自行协商交涉是首选。
发生问题可先与商家交涉,自行协商,同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能协商解决,省时省力,如果分歧不大,要求合理,通常还是可以自行解决的。但如果对方态度一直良好,但久拖不决,建议不要一直等待,及时采取其他措施。
2、向工商、卫生、税务、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要求处理。
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消费者可以视不同的违法行为向商家的主管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比如都可以向工商局投诉。如果商家还涉及其它资质管理,比涉及如食品卫生问题,可以向卫生部门举报,涉及房产问题,还可以向住建委等主管单位投诉。
这些投诉,一是可以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不良商家,净化市场。二是消费者维权问题,通常也可一并处理协调。
3、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帮助,进行调解。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反映,寻求帮助,消协也可介入进行调解,也可由消协向相关主管单位反映。但要注意,消协并无强制执法权,调解也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分歧较大,仍可能调解不成。
4、向法院起诉。
如果通过前述程序解决不了,消费者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依法判决,如任何一方不自动履行判决,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向法院起诉要注意提前收集证据,如双方发生交易事实的证据、消费者付款的证据、消费者受到损失的证据、损失与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有关的证据。如果不注意收集证据,可能会造成主张得不到充分支持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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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5 10:50:04 | 查看全部
维权案例
小明在网站购买了一部手机,但收货之后发现是高仿的。按照新消保法,小明可用以下几种方法维权:
1) 小明可以向网站投诉;
2) 小明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3) 小明可以要求网站提供卖家的信息,然后小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卖家要求其退货并赔偿损失;
4) 如果网站不提供卖家的信息,小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网站要求其退货并赔偿损失;
5) 小明可以向工商局投诉卖家非法经营销售假冒商品;
6) 小明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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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5 10:51:23 | 查看全部
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程
中国消费者协会年主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从1997年起,通过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开展“年主题”活动。
所谓“年主题”,就是消费者协会在广泛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每年突出一个方面的内容,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力度,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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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5 10:52:26 | 查看全部
央视3·15晚会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首先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从开播以来,晚会揭穿了无数的骗局、陷阱和黑幕,维护了公平公正,改变了无数人的命运和人生。每年的3月15日,3·15晚会都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发出强烈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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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5 10:53:08 | 查看全部
3·15后续报道
广东甲苯市场报价下滑。贸易商随行就市出货,市场报价在7900-8000元/吨(广东沙田出罐),较前一交易日跌150元/吨,买盘不畅,成交偏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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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5 11:32:39 | 查看全部
3.15,放心消费,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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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5 11:32:54 | 查看全部
王老师辛苦了,周日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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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6 18:24:42 | 查看全部

回 28楼(胡云峰) 的帖子

云峰老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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