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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杂谈] 深圳“尿歪罚一百”为何开不出一张罚单?

发表于 2015-3-25 07:46:1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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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翰烽:深圳“尿歪罚一百”为何开不出一张罚单?

上周三,深圳副市长刘庆生提出各区要把公厕建设当成大事。《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2013年9月颁布,并规定对违规公厕管理者和使用者予以处罚。据了解,办法颁布一年半,一张罚单都未开。该办法中“在便器外便溺罚100元”的规定曾被热议为“尿歪罚一百”。(南方都市报2015-03-24)

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处罚是为了管理,但取证比较困难。基层执法人员也坦言,以前对这一块不是很重视,且公厕多为街道城管部门管理,也不太可能进行处罚。

其实,深圳公厕管理办法颁布时,关于使用者在便器外便溺也将罚款100元的规定,曾被网友称为“尿歪罚一百”并引发热议。深圳市城管局环卫处相关负责人当时曾表示,最大难度在于取证,出台该政策目的是为了教育警示,强调市民文明如厕,随地大小便会被处罚,尿歪是不会被处罚的。

法规颁布时,有网友曾表示,这项法规可能会如大部分人所预测的那样,成为一纸空文,但不能否认这其中倡导文明行为的积极意义。

现在看来,这项法规显然就是一纸空文,恐怕将来永远都开不出罚单。这实际上提出了立法质量的问题,是对当前立法实践的思考。

象这样的法规条文,在当前中国的立法实践当中,还有不少。比如《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有立法专家就称,这项规定就比较模糊,也缺乏可操作性。打个比方说,如果丈夫在街上看到一美女,心有所动算不算“不忠实”。

再比如原则性、宏观性、纲要式规定太多,表现在条文中大量出现“及时”、“有关”、“增强”、“加大”等。比如“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那么,这个神秘莫测的“有关”又该是谁呢?

还有一个倾向,就是将一些本该道德规范的东西规定为法律,如果有操作性倒还罢了,关键是无法执行到位。象此前热议的“不常回家看老人”违法条款,什么叫“不常回家”,又该怎么处罚,如果因为特殊情况没有回家看老人又怎么办,显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当然,在立法质量方面的问题,更突出的问题表现在“部门化”、“行政化”、“地方化”等倾向。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之后,只能是作为一纸空文,根本就无法执行的话,其实是在大打法律的折扣,是在损害法律的公信力,毕竟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特殊行为规范。

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行依法治国作出了时间表和路线图,其中科学立法是重中之重,今年全国人大将对一系列有关国家民生的事项进行立法,比如反腐败法、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大量的法律修改等等。而未来将有不少的地级市将具有立法权,这对提高立法质量提出了挑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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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5 08:43:05 | 查看全部
取证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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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5 08:43:11 | 查看全部
问好云飞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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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26 08:11:32 | 查看全部
引用第1楼胡云峰于2015-03-25 08:43发表的  :
取证难啊!
实际上,这一规定因为操作难,成了名副其实的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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