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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个人投资参股多年不分红 要求公开集团账目一审达协议

发表于 2015-4-1 16:34:1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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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北京4月1日消息(记者孙莹)近年来,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一些个人通过大股东代持的方式参与投资,大股东下是小股东,下面还有小小股东,本来是要一起投资赚钱,但是如果出现公司多年不分红的现象,大小股东之间就会发生矛盾。今天辽宁葫芦岛市的王健终于通过诉讼,与辽宁省连山钼业(集团)的兰家沟采矿有限公司、富兰采矿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在5月1日之前以股东身份查阅公司账目。

  王健说,他在2006年6月和2007年7月通过投资,分别取得了兰家沟公司4.2%的股权和富兰公司2.3%的股权,都是通过大股东刘先生代持的,总共4000多万的投资是王健和十几个更小的股东一起筹措的。

  王健:投资吧,都是朋友,当时都不错,就没有写代持协议,这个协议是2014年八月节前写的代持协议,之后兰家沟和富兰公司都盖章了,拿到这个东西之后就跟他算账,要钱,他说没有,始终。这种情况才起诉打的知情权。

  打官司的原因,是投资之后一直没有得到分红,小股东找王健,王健找大股东刘先生,可是到底该不该分红,有多少钱可以分红,只有看了账目才知道。王健请求法院判决两家公司提供完整的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会计账簿(账目)和财务会计凭证供原告和原告委托的会计师查阅。代理律师张茂泉

  张茂泉:这两个公司是独立法人,对王健手里的代持协议也认可,而且盖了公章,所以虽然股份是由刘先生代持,但是通过这个协议,王健的股东身份就显现出来了。所以他可以据此行使股东知情权。代持协议虽然是由他人代持,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要他实际出了资,不管在工商上有没有登记,不管有没有明显的股东名册,只要两家公司盖了公章,就可以认定他的股东身份。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今天上午,在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家公司认可王健股东身份,同意5月1日前原告方查阅账目。提示投资人,及时签订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才能有效预防纠纷,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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