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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身份卖了他人住房

发表于 2009-7-12 13:24:3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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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骗取的70余万元追缴发还被害人
新民晚报

       本报讯 (通讯员 董栩 记者 袁玮) 以准备投资福利彩票亭做生意为名,董某从朋友张女士那里获得相关证件。此后又假冒张女士的丈夫王先生的身份,悄悄地将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租赁房改为产权房,并卖给房产经纪公司,骗得70余万元钱款。日前,虹口区法院对这起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董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万元,赃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今年48岁的董某长期赋闲在家。2007年7月底,他以准备投资福利彩票亭做生意为名,从朋友张女士那里获得了相关证件,又悄悄冒用张的丈夫王先生的身份,将张女士居住的一套位于车站北路的住房由租赁房改为产权房。同年10月21日,董某拿着骗领的王先生临时身份证来到一家中介公司,与被害人厉先生签订了买卖王先生这套产权房的合同。厉先生先后向董某支付购房款75万元。董某还未满足,又以“借”的名义从厉先生处骗得2万元,并让厉为他垫付了1.5万元契税。直到办理具体的手续时厉先生才发现被骗,当他准备向董追讨房款时,董某早已经逃匿,并将赃款挥霍殆尽了。
  今年1月,董某被警方抓获归案。5月,虹口区检察院以董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不料,在庭审过程中案件又起波澜。董某辩称,张女士自始至终都知道他要假冒丈夫王先生的名义卖房,应将张女士定为共同犯罪。董某的辩护人认为,张女士参与了骗取钱财的过程,并从中分得赃款。 “而且董某取得的房款一部分用于之前房屋变更为产权房时所支付的手续费,另一部分用于支付该房屋之前抵押贷款时的高额利息。”所以,这两部分的数额不应该算在最终的犯罪数额中,董某对张女士所分得的赃款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张女士是否参与本案诈骗构成共同犯罪,并不影响对董某的定罪处罚,董某实际骗取了被害人厉先生78.5万元,即认定为本案的犯罪数额。据此,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万元,赃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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