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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残疾人士夏宏及其妻子邱洁因其未享受到残疾人乘公交车优惠政策,他俩把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诉至法院,网友称“1元钱官司”。3月26日, 此案有了最新进展, 夏宏给本报记者打来电话, 称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 判令乐山公共交通总公司退还邱洁1元车费。
  2014年12月14日,夏宏和妻子邱洁在乐山乘坐1路公交车,夏宏出示残疾人证(二级重度),司机张先生同意夏宏免票,要求邱洁买票后才能乘车,然后,夏宏出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给司机看,根据实施办法第36条,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轻轨、渡船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随行的一名陪护人员可免费乘坐同次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看到残疾证后仍要求邱洁买票,否则不开车。为了不影响其他乘客乘车,无奈之下,邱洁买了票,夏宏和司机理论未果,夏宏报警,双方到通江派出所调解,公交公司向当事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其他整改事项未达到一致意见。
  事后,夏宏和邱洁一纸诉状将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返还1元车费,赔偿两原告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共计5700元。
  今年2月3日,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辩称:乘车时原告夏宏享受了残疾人免费待遇,其权利未受到侵害,所以原告夏宏不具备本案侵权纠纷主体资格;《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36条关于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随行一名陪护人员可免费乘坐同车次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系选择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因此被告收取原告邱洁1元车费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享有侵权请求的人是指侵权行为直接指向的被侵权人。本案中,原告夏宏乘车已免费,被告收取的1元车费系原告邱洁因乘坐所支付,所以本案被侵权人仅为邱洁。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相应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的请求不予支持。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退还原告邱洁1元车费;驳回原告邱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 向晓文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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