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案情回放】
2006 年5 月,贾某应聘到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仓储管理员,月工资1600 元。2009年5 月4 日,公司通过快递形式,向贾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因贾某自2009 年5 月1 日至5 月3 日期间无故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属于严重违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从2009 年5 月4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金。”贾某对公司的解除决定不满,于2009 年6 月1 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00 元。
2009 年7 月1 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公司提交5 月份考勤记录,以证贾某旷工。贾某对此不予认可,当庭表述,因春季手指**皮指纹无法识别,导致无出勤记录,有同岗位在职职工1 人出庭作证。公司又提交了5 月1 日至5 月3 日上下班打卡区间录像,录像显示没有贾某出现。而贾某对此份录像证据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公司还表示,当指纹打卡不能识别时,可使用密码打卡或填写漏打卡登记表记录考勤,但贾某却表示并不知情。公司当庭提交了贾某签字的《人事规章制度》,其中第3 条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均以旷工处理:……(二)未请假不到公司上班;……”第8 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一)一年累计旷工3 天以上或连续旷工2 天以上的;……”7 月5 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驳回了贾某的申诉请求。贾某对此裁决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正方反方】
正方: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属于合法解除用人单位合法解除需同时具备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解除与贾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合法解除,无需向贾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从事实层面上看,公司提交了贾某考勤记录,辅之以录像证据,足以证明旷工的事实。按照惯例,贾某在发现手指**皮、指纹打卡无法识别时,应及时向人事部门反映情况,进行密码打卡或填写漏打卡登记表记录考勤,但贾某却未及时反映情况。
从法律层面上看,《劳动合同法》第39 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人事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及旷工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贾某符合公司《人事规章制度》关于旷工和严重违纪的规定,因此公司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而且,公司解除程序合法。一方面,公司《人事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有效。《人事规章制度》的制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平等协商制定,形成文件,面向全体职工公示,由全体职工签字确认,其中包括贾某签字,贾某对此予以认可。另一方面,公司通过快递形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贾某,贾某确已签收。
由此可以看出,公司解除与贾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具备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来源:《职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