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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青阳县法院审结该院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据查,2014年6月份,丁某的服饰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同年10月份该公司因为无法维持正常经营被迫停产。丁某拖欠45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18.8474万元。2014年12月24日,青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交至青阳县公安局,青阳县公安局于当日受案,并联系了丁某,令其立即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但丁某不仅未支付劳动者报酬,还关闭手机逃至外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4年12月26日丁某在马鞍山市被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丁某在诉讼过程中支付了本案所涉及的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故做出上述判罚。
(唐金法 徐峰)
来源:中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