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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致5人死亡的企业爆炸事故两名责任人被判刑

发表于 2015-4-18 20:46:4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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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沈阳4月18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抚顺市一化工企业在管线改造作业过程中,因有关责任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指挥,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包括一车间主任在内的5名职工死亡。悲剧发生一年半后,抚顺市东洲区法院近日发布判决书,认定企业总经理及维修车间主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4日7时30分许,抚顺顺特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田大信在生产例会上,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在明知主管安全生产副职和安全监管负责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同意了将储存甲酸(三)甲酯的管线改造作业。随后公司维修车间主任崔建立在没有制定详细书面施工方案、违章审批临时用电作业票、未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后,因非工作原因离开公司。

  同日9时,精馏车间主任孙某带着5名工人进入现场作业。除1名工人在罐区外监护,其余人员均在大罐罐顶违章进行三通与预制的管线焊接。10时10分,在焊接过程中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引爆了作业顶端采样孔外溢的三甲酯蒸汽,并回火至罐内,造成大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炸。两分钟后高温造成小罐子爆炸,致孙某等5人当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大信、崔建立在企业生产管线改造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其中田大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管理责任,崔建立负有直接管理和直接领导责任。由于二被告人严重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造成作业职工5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二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抢救,并上报及报警,应认定为自首,并且公司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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