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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故意说谎应该“罪加一等”

发表于 2015-4-19 20:37:3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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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一旦到了对簿公堂的时候,往往需要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而个别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往往不惜伪造和提供虚假证据,不少职工的权益因此丧失或被严重打折。本期周刊报道的“85”后吴寅斐,现在也遇到了所在单位提供虚假合同,企图混淆是非,让他维权遇阻。好在经过笔迹鉴定,他总算讨得一个公道(详见二三版)。
  总结以前的案例,单位撒谎或作伪证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否认劳动关系。因为职工拿不出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直接证据,这样所谓权益就可以“一切免谈”。二是承认签过书面劳动合同。因为从2008年起,法律规定单位用工不订合同须支付双倍工资,所以若事实劳动关系赖不掉,但合同确实没签,于是单位往往就会伪造合同或者将不订合同的责任往职工身上推。三是否认工伤。四是否认加班,这样就好少付或不付加班报酬。
  单位为什么会撒谎、甚至胆敢伪造证据?除了利益驱使、法律不完善尤其举证责任方面还有漏洞之外,更为关键的是,没有后果。既没有经济后果也没有法律后果。即撒谎就撒谎了,哪怕伪证,最后付出的也原本是应该付出的。企业既不用上征信平台,也不需要加倍赔偿,而责任人更不用担心入刑。显然,若对这种现象不加以遏制,等于变相鼓励造假。因为把水搅浑,或许就可以逃掉原本应尽的义务而又无后顾之忧,干吗不尝试呢?但这要在刑事审理领域是难以想象的。因此,笔者认为劳动争议审理领域应该有所借鉴,即主动认错、主动纠正与拒不承认、作伪证的,必须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就像“欠薪入罪”那样,若确实没钱可以谅解,若胆敢造假,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需要我们从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入手,及时在法律导向上做出调节,所以,对这种有违诚信、妨碍司法的行为不能就这样算了。(马前卒)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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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9 21:05:57 | 查看全部
这样的企业可以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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