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708|回复: 1

现代版“葫芦案”是法治社会之耻

发表于 2009-7-17 14:15:1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陈  强
  连日来,一篇被各大网站论坛转载的帖子指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竟然判定三名男子在“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犯下了强奸罪。(7月14日《广州日报》)

  《红楼梦》里有“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东至县的法官在具体作案时间都不清楚的情况下竟然判了个强奸案,这也算是一桩现代版“葫芦案”了。参与庭审的审判长、法官,不可能不懂刑法,即使一个法官糊涂,其他法官也应明白此案审判的不合法之处:第一是犯罪时间居然是“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第二是介绍卖淫的人构成“介绍卖淫罪”,嫖娼的人却构成“强奸罪”;第三是起诉定性是“轮奸”,最低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被告却被判5年。此案要么有见不得人的秘密,要么有“案件审结率”之类的因素在里面。

  而在此现代版“葫芦案”里,并非只是法官“葫芦”,而是当地公安、检察、法院一连串地“葫芦”。被告人徐文胜的哥哥告诉记者,弟弟实际上根本就没有与沈某发生关系,他说办案民警告诉徐文胜,只要他认了,交五千元就可以走人;否则就通知他家人带三万元来领人。徐文胜担心名声不好,只能照办。而此案作为刑事案件,须由检察机关提起控诉,但在作案时间都不清楚的前提下,当地检察机关为何还要提起控诉呢?

  守好公正底线方能守住法律权威。从这起“葫芦案”来看,法官们不仅没有守好底线,反而把法律当成了游戏,真是现代法制之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7-19 14:56:55 | 查看全部
十分荒唐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