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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新政

发表于 2015-5-4 22:30:5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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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为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的办税负担,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即: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对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自行享受优惠。

增值税优惠新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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