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了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密后果行为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规定:有违反本法规定的保密措施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增加了机关、单位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或者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法律责任。机关、单位发生了严重危害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了保密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规定:保密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适应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加强管理,修订草案增设“监督管理”一章。明确了国家保密局的规章制定权;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职权。
减:缩小了国家秘密知悉范围
定密制度是保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修订草案中对于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进行了“缩小”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原定密机关、单位负责批准。
定密权属于国家事权,必须经法定授权的人才能够行使,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授权的人不能定密。此次修订草案中建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目的就是减少和防止定密任意性的问题出现。修订草案中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负责人,负责本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应当经过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乘:涉密单位和人员保密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修订草案在总结保密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保密法做了四个方面的补充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