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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和不定向抽查互为补充失信违法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发表于 2015-5-25 21:05:4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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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定向和不定向抽查互为补充失信违法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法制网记者 周文馨 赵志锋

  据了解,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工商总局制定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5部配套规章规定,甘肃此次出台的《甘肃省市场主体抽查监督管理办法》,将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抽查和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抽查合二为一,公众担心会出现重复抽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

  对此,甘肃省工商局副局长候中甲认为,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抽查,侧重于对两类公示信息的抽查,一是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二是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而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抽查,是工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市场主体,对其日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的活动。

  候中甲认为,把公示信息的抽查和经营行为的抽查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进行安排,是办法的特点之一。抽查工作实行委托制,即省工商局可以自行组织抽查,也可委托市州工商局组织抽查,市州工商局还可以委托县级工商局组织抽查。

  据悉,这一制度设计有利于基层根据市场实际确定监管重点,针对性、有效性、及时性更强,也避免了层层抽查、重复抽查,节约了行政资源,减少了对市场主体的过度干扰。

   重点行业100%抽查防止“漏网之鱼”

  据了解,过去的巡查制可以保证对市场主体100%的监管,实行抽查制会不会出现“漏网之鱼”,导致没有被抽查到的经营户会不会形成监管上的空白?

  对此,候中甲介绍,办法设计了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两种方式,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由于抽查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每个市场主体都有可能被抽到,形成了对违法违规者的有效威慑,所以每一个市场主体都不能心存侥幸,时时刻刻都要守牢合法和诚信的底线。

  据了解,不定向抽查,就是工商机关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抽取确定检查名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其中,对公示信息的不定向抽查每年上半年开展1次,对经营行为的不定向抽查每年一、三季度各开展1次。每次抽查的数量应当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

  定向抽查,就是工商机关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专项检查要求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信用信息公示大数据等情况,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确定抽查名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定向抽查不设定具体的时间和次数,由各级工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定向抽查的比例最低为10%,最高可达到100%,也就是全方位、拉网式的监管。据悉,前不久,全省工商系统开展的对投资类企业的专项整治,就是按照100%的比例来检查的。

  候中甲认为,不定向抽查是针对全体市场主体的,是从面上来布局的;定向抽查是针对特定市场主体的,是从条块上来布局的。还有一种非常重要的监管渠道,那就是根据投诉举报所实施的点上的精准监管,最终实现点、线、面全方位的监管。

  抽查检查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

  抽查制是一个新型的监管模式,群众最担心的是如何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怎样杜绝暗箱操作、人为干扰的因素?怎样防范执法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

  对此,办法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首先,办法规定了抽查检查的程序,注重从程序上保证抽查检查的公正、公平和公正。比如,每次抽查检查前都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抽查检查的类型、比例、内容、方式和时间等事项;抽查对象的名单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抽查检查完毕后,要形成抽查检查结论,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工商机关和本级政府报告抽查工作情况等。

  其次,办法对抽取抽查对象名单环节做出了专门规定,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内部的法制、纪检监察机构全程参与,并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根据需要还可邀请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

  最后,办法明确要求工商人员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同时,上级工商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工商机关的抽查检查行为进行复核。

  此外,办法对省局、市局、县局和工商所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省市县三级工商局通过委托都可以抽取不定向抽查或定向抽查的名单,但最终的抽查检查工作都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工商局统一组织,辖区工商所具体实施。

  抽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检查,主要看所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另一方面,是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检查,主要看日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包括了登记备案行为,年度报告公示行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广告和合同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等12个方面,是对市场主体日常经营行为的全面“体检”。

  候中甲介绍,为保证抽查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办法对抽查程序做出了严格规定,对市场主体的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抽查结果处置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工商机关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结束后,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填写《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检查记录表》,并交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属于立案查处的,依法进入立案程序;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抽查检查结果要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候中甲表示,工商机关将根据抽查检查结果,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强化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通过各部门联动响应,使失信的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获得荣誉等方面“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一方面有效适应宽进严管的新的监管方式,另一方面,将强化市场主体的自律行为,有效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法制网兰州5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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