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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责任人履行安全职责不到位将面临重罚

发表于 2015-5-30 16:39:1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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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2014年4月1日,宝安区西乡街道佳成昊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简称“佳成昊公司”)发生一起触电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80万元。经调查,事故发生单位佳成昊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陈某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接驳电源电线导致触电死亡。区安监局依法对佳成昊公司、负责人张某、模具车间主管张磊进行处罚。
    律师点评:
    触电事故是我区安全生产高发事故,约占安全事故四分之一。究其原因都是企业及管理人员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到位。不少事故企业和管理人员头脑里没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概念,只管生产不管安全,认为安全是行政监管部门的事,与企业无关。部分管理人员还认为安全生产只是企业老板的事,跟自己没有关系。新安法以法律形式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调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就是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并将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法定化,并配套规定严厉的法律后果。
    如果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比如本案中,因事故的发生与企业佳成昊公司、主要负责人张贺成、安全管理人员模具车间主管张磊不履行职责有直接关系,因此安监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进行了处罚。
    新安法通过全面细化规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强化履职不到位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让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必须重视和落实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而不再被动依赖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逐步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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