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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蓝第一人”侵犯署名权一案败诉

发表于 2015-6-12 00:38:1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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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淑玲
                    2015年06月11日07:26    来源:京华时报    手机看新闻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具有“中国景泰蓝第一人”之称的景泰蓝大师张同禄认为自己是景泰蓝作品“孔雀壶”的设计者,拥有署名权,而北京一级工艺美术大师、今年71岁的张自方则认为自己才是“孔雀壶”的设计者。为争“孔雀壶”的署名权,两人对簿公堂。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以张自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强,判决该件作品的署名权归张自方,张同禄向张自方道歉。目前,张同禄已确定上诉。

  张自方诉称,1976年,其在北京工艺美术工厂(下称工美厂)景泰蓝车间设计室工作,设计了景泰蓝作品“孔雀壶”。该作品被选中参加在中国美术馆举办的全国工艺美术展览会,并获得优秀作品奖,后被我国邮政局选中印于邮票发行。该作品为职务作品,作为设计者,享有署名权。

  张自方称,2005年自己发现张同禄携“孔雀壶”进行展览,经过说明,最终自己获得了获奖证书。

  后来,其又发现张同禄将“孔雀壶”在工美商场及多家网站销售、展览,故诉请法院判令张同禄立即停止在该作品上署名,并公开道歉。

  对此,张同禄辩称,孔雀壶是工艺美术作品,自己是设计者,享有署名权,现有证据中,最早署名的是其本人,根据当时的流程和行政管理规定,不可能出现署名错误的情况,不同意张自方的诉求。

  根据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与证人证言,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孔雀壶”完成期间,张自方和张同禄均在工美厂设计组工作,张同禄是组长,双方均认为该作品是集体制作,自己是孔雀壶的设计者。

  综合该案的相关证据,海淀法院认为张自方提交的证据证明力较大:第一,张自方的证人中,包括当年工美厂的副厂长,技术科科长、同组项目组设计人员等,张同禄一方没有相关证人。第二,张自方有两项证据为其署名后得到了张同禄的认可。第三是2005年中国轻工联合会举办的第二届中国礼品设计大赛,张自方为设计师的孔雀壶被评为银奖。第四是张自方对孔雀壶的设计细节做了详细描述。故海淀法院审理确认,孔雀壶的设计人为张自方。

  最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张同禄侵犯了张自方的署名权,应停止署名行为,并向张自方道歉。


(责编:易潇、许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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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9 18:15:02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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