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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 企业当月工资下月10日前必须发

发表于 2015-6-15 07:54:0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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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晚报讯 (记者 胡琼兰) 月中或月底发工资,或将成为历史。近日,广东省人社厅官网公布《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按月支付工资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日,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需要停工的,企业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硬性规定企业

薪酬支付日期

据了解,现行相关法规对于按月支付工资的时间,没有硬性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稿”则硬性规定企业薪酬的支付日期,其中按月支付工资的约定时间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日。

对于上述规定,省人社厅解释称:目前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大部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一般都是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劳动者普遍要压2个月工资,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大,处理难度也加大。

对于企业来说,“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是,今后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不仅要被追讨薪酬,向被欠薪员工支付赔偿金,还要面临着罚款。

“征求意见稿”新增条款规定:若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存在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10人以上、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资2个月以上等5种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拖欠工资的认定上,“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明确:工资支付义务虽然未到期,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即将到期的工资支付义务,或者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不履行即将到期的工资支付义务的,视为拖欠工资。

暴雨红色预警

停工期间工资照发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一条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的,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此外,“征求意见稿”新增条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应积极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会共济原则筹集资金,向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收取。欠薪保障基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不过,在欠薪保障基金方面,深圳先行一步。

据悉,2008年深圳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修订,规定欠薪保障企业每年缴纳400元欠薪保障费。这部分费用加上财政补贴与基金的合法利息以及接受的合法捐赠共同构成欠薪保障基金,用于欠薪垫付。市人社局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至2014年,深圳共运用欠保基金垫付欠薪299宗,涉及员工2万人,垫付金额98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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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07:56:32 | 查看全部
保证打工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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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07:56:44 | 查看全部
问好云飞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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