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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效力(上)
我们经常谈到法律法规,到底法律法规包括哪些,它们的效力和等级如何划分?这些法律法规出现矛盾,如何解决?等等一系列详细问题,很多人未必清楚。
按照效力大小,将法律法规排序如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
在讲解过程中,尽量少用法律术语,只要大家能够搞明白,不出现误解就行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效力最高,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违背宪法。一个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中国的宪法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台湾也有宪法,叫《中华民国宪法》。这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不再多说。
一个国家只有一部宪法,有例外吗?有的。英国就没有一部完整的国家宪法,但有一些宪法性文件。这些宪法性文件和其它普通法律的地位是相同的。美国有联邦宪法,也就是美国国家宪法,但美国各州有自己的州宪法。各国的国情不同,历史发展也不同,出现一些特例也不足为奇,在此,不详细赘述。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例,宪法既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制定和修改自然要比其它法律严格的多。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法律很多,比如《劳动法》、《合同法》、《刑法》等等。一部法律的最终生效必须由国家元首签字,在中国,由国家主席签字。
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它由国务院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最终生效必须由国务院总理签字。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属于国家层面,效力排序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其它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前三者。
地方性法规由省或市人大制定和修改。这里的市指地级市;直辖市、自治区属于省级,当然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县级人大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
行政规章包括两部分,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地方性规章由省市政府制定。县政府无权制定地方性规章。
从狭义角度讲,法律只包括宪法和法律;说白了,议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能称为法律,议会在中国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虽然中国不叫议会,官方也比较反感把全国人大叫做议会。理由很简单,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更具有广泛性、更能代表人民的意愿,而不是少数人的议会。从广义角度讲,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等等。另外也包括一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实际上它们属于地方性法规范畴。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排在前三位,这没有任何问题,好理解。地方法规的效力不一定高于行政规章,下一篇帖子会做详细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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