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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效力(下)
法律法规很多,彼此之间难免会发生矛盾,如果发生冲突,哪个优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在司法考试中已经遇到。为了方便记忆,大家首先记住几个原则。 第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比如,《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这三部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属于同一个立法机关。《劳动法》和《合同法》制定的比较早,《劳动合同法》制定最晚,相对于《劳动法》和《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就属于特殊法。如果发生矛盾,《劳动合同法》优先。 第二,同一级别的机关制定的法规,人大优于政府。比如,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要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此类推,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高于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 第三,级别高的机关高于级别低的机关。比如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高于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根据以上三个原则,有些问题还是不能判断。我们经常听到省部级,它们属于一个级别。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冲突;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省人大制定的法规产生冲突。应该如何处理? 一位司法老师曾经做过形象的比喻。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是两位家长,全国人大这位家长比国务院牛气,相当于老大,国务院相当于老二。省人大属于全国人大的儿子;各部委和省政府属于国务院的儿子。同一个家族内部发生矛盾好说,由家长裁决。两个家族儿子之间产生矛盾怎么办?国务院如果认为自己的儿子错了,打自己儿子屁股几下,按照全国人大儿子办。国务院如果认为别人的儿子错了,不能打,交给全国人大裁决。 举例说明这个比喻。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说明全国人大家长比国务院家长牛气,实际上也适应第二个原则。如果国务院部委的规章和省政府的规章发生冲突,因为部委和省政府都是国务院的儿子,那就由国务院裁决。如果国务院部委的规章和省人大的法规发生冲突,国务院认为省人大法规正确,那就按省人大的规定执行;国务院认为省人大法规不合适,觉得部门规章合适,别人的儿子犯了错,国务院不能打,只能交给大哥全国人大来裁决。 以上只是理论应该如此。实际上往往会有出入。比如,你到市里某个部门办事,如果省政府的规定和市里的规定发生矛盾,按道理应该执行省里的规定,往往并非如此,更多的时候会执行市里的规定。这就是所谓的县官不如现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