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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张某与甲旅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参团赴某地旅游。在旅游出发前15日,张某因出差通知甲旅游公司,由我代替其跟团旅游。旅游行程一半,甲公司不顾我的反对,将其旅游业务转给乙旅游公司。乙旅游公司在组织游客到某公园游玩时,我被海盗船游乐设施撞伤,现旅游公司以我代替出游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我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答:根据《旅游合同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无论甲旅游公司同意或不同意,张某有权将旅游合同转让给您,因此您可以向法院主张转让合同有效,甲旅游公司应受到该合同的约束。
根据《旅游合同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您有权请求甲旅游公司和乙旅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旅游合同解释》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您所说的情况中,某公园作为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您受伤,您有权同时请求两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晓琴
来源:光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