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下一页
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382|回复: 20

监护孩子的“疏忽”不可原谅

发表于 2015-7-17 10:02:3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距湖南湘潭一男孩车内闷死仅半月,山东沂水再曝类似事件:一名3岁女童上学途中,被遗忘在车内9个小时,发现时已经死亡,涉事方幼儿园园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无独有偶,浙江义乌近日也有一名男童被锁宝马车内1小时,好在天气不热发现及时,在消防官兵的救助下避免了一起悲剧。

孩子在车内闷死,这样的悲剧近年来似乎总在发生,从中总结出的各种善意提醒也在朋友圈内流传。人们在为惨死的孩子惋惜悲痛的同时,好像都对悲剧的制造者——父母、老师、亲属,都报以“疏忽”的宽宥之情。倒是义乌事件中的妈妈,因为顾及车玻璃毁损而迟疑破窗,引来网友的阵阵谴责。

纵观这些悲剧的发生,“疏忽”的确是个关键词。在沂水事件中,园长下车时的疏忽,老师上课未清点人数的疏忽,组织孩子吃饭时的疏忽,鲜活的生命就消逝在这一系列“疏忽”之下。这样的“疏忽”冰冷得令人可怕。

只要不是故意,疏忽就容易获得众人的谅解。只是,人们同样疏忽的是:在法律的评价标准里,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出现疏忽,本质上是对自己责任的懈怠,其行为远非简单的德行操守问题,而是关系到法定职责的履行问题。因为孩子本身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国家设立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并在家长、亲属、幼儿园、学校乃至政府部门之间,建立起严密的监护衔接法律制度,将责任全天候落实到各个主体身上,就是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疏忽”,为年幼的孩子撑起安全的天空。

无论是老师还是家长,对孩子的一时疏忽都是对自身监护职责的背弃,因此这种疏忽是不可原谅的。法律要求监护人必须尽到监护职责,并不容忍“疏忽”情况的出现。因此在国外,类似的疏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在美国,有不少家长因为将幼儿单独留在车内而被警方指控,因为这种行为触犯危及儿童安全罪或刑事疏忽罪。去年洛杉矶有位华裔母亲,把20个月大的女儿留在车内半小时,遭到警方逮捕并以“威胁儿童生命安全”的重罪起诉。

孩子被遗忘在车内致死虽是极端案例,但却是以最令人心痛的方式,将孩子监护人的疏忽失职呈现出来。而在平时生活中,更多常见的疏忽大意与侥幸心理并不鲜见,只是未能引起人们的重视。或是将孩子一人留在家中,或是在商场购物时让孩子单独等候,或是与亲属交接孩子时出现疏漏,凡此种种,只要没有导致严重的后果,就总是难以被视为监护失职。然而,风险就是在一次次细小的疏忽中,慢慢袭向孩子的。

当然,法律很难激发出监护人对孩子的爱,却能够为孩子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保障。把对孩子的疏忽从爱的话语中脱离,纳入监护责任的体系,只有人人都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职责,才能将孩子的风险减至最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7-17 11:17:02 | 查看全部
孩子遗忘在车内导致死亡的事件为何屡见不鲜?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7-17 11:17:46 | 查看全部
只有人人都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职责,才能将孩子的风险减至最低。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7-17 14:44:28 | 查看全部
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疏忽”,为年幼的孩子撑起安全的天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7-17 15:56:39 | 查看全部
真是人伦惨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7-17 16:18:46 | 查看全部
应该引起重视。悲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7-18 06:26:18 | 查看全部
双休大家一定要快乐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7-19 14:38:21 | 查看全部
只有人人都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职责,才能将孩子的风险减至最低。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7-20 06:28:01 | 查看全部

回 7楼(风声) 的帖子

尽责尽心尽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7-20 06:28:12 | 查看全部
新的一周开始了~大家好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