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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17岁的河南少女小敏受张雷等4名男子胁迫卖淫。7月23日晚,他们联系到入住新乡某酒店的一名张姓男子,张某见小敏年龄很小,听她哭诉了被强迫卖淫的实情后,动了恻隐之心,带着小敏向新乡刑警报案。张雷等人被民警抓获,民警同时对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东方早报发表黑格二的文章:本案之所以引发网上热议,在于嫖客的“仗义之举”算不算见义勇为,应受到司法机关的惩罚吗?首先,从本案看,张某的确招嫖,但并没有与小敏发生肉体关系,更没有金钱交易,的确没有构成嫖娼。其次,突破个案,从法律的“微观”层面分析,“义嫖”也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免于相关的处罚。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法者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将一个17岁未成年女孩从火坑里救出来,举报4人强迫卖淫团伙,这完全是立功表现,“义嫖”不受处罚也是合法的。其实,中国自古不缺乏这种“义嫖”,《三言两拍》里就有不少类似故事,嫖客见到妓女身世堪怜,就替他赎身什么的。且按中国传统招嫖最多是私德有亏,扶助弱小、反抗暴虐则是大义,张某做出了正确的选择。鲁迅先生说了:“不完美的战士也是战士,完美的苍蝇还是苍蝇。”如果公权不合适地介入,机械地执法,那就可能破坏旧有的道德秩序,而新的秩序又不能很快建立,带来的不是“法治”,而是社会更大的创伤。法律不仅有惩罚的社会功用,它还有指引、评价、导向的作用,以达致减少社会总成本的目标。正如霍姆斯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是经验。”
小蒋随想: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盗亦有道”。嫖娼这种事无论如何都是龌龊的,与其将“嫖娼未遂”的张某上升至“见义勇为”的高度,我觉得认定为“仗义之举”更合适。张某没有放任自身的淫欲,也没有撒手不管未成年女孩,而是以嫖客的身份向警察报案,变相“自投罗网”,这种“舍己救人”是多数嫖客做不到的。在肮脏的肉体交易中,依然存在人性良善的闪光,让人感到一丝安慰。在我看来,本案中警察的处理较为适当,警察秉承的是“就事论事”,没有因为张某此次“嫖娼未遂”,而对其进行溯及以往的有罪推定。不上升至“见义勇为”还有一个理由,那就是张某此次的“义举”,难以为其过去的龌龊嫌疑“增光添彩”,同样也不应影响对其将来的行为评价。在我看来,某些网友的争论大可不必。毕竟,警察既没有将张某归入“见义勇为”范畴,也没有借“自投罗网”对张某进行拘留与罚款,执法层面缺少可质疑的依据。至于是否应该对张某进行鼓励表彰,我觉得,之所以用“张某”,而不是直呼其名,已然说明这种事终归上不了台面,当事人也不愿公开亮相。对其他嫖娼者而言,此类“激励效果”也可能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