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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法律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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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嘉宾
林子俊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有读者咨询,其辞职报告打了好几次,老板就是不批。但他确实是想走了,老板还押了一个月工资。读者问,怎么能直接离开而不用承担不利的后果,目前能采取什么措施避免风险,方便将来维权?
林子俊表示,由于来信中提到的信息不全,只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给读者一些原则性的指引:
读者提到的情况,在法律上属于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首先需要读者看一下自己的实际情况,是否已满足法律规定,要提前三十日,还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已经满足上述条件,但公司不同意该读者离开,建议与公司加强协商沟通,从各个角度了解一下公司或者老板为什么不愿意批准离职,是否有别的考虑?
如果上述工作您也已经努力过了,您也确实无意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而公司仍然不同意您的离职的话。您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正式发函予公司,强调您的离职诉求。关于您提到的公司扣发您的一个月工资,亦可在该书面函件中予以主张。如果上述工作仍未能达到您的效果,建议您收集您入职以来的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员工卡、工作证明、工资单、辞职报告等,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循法律途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本文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