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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华是仁化某中学的教师,其于1998年外出试教,2001年,仁化县教育局通知赖某华回校上课未果,遂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2005年,赖某华看到该处理决定,要求恢复公职未成,于是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理决定。近日,仁化法院裁定驳回赖某华的起诉。
1998年9月前,赖某华在仁化某中学任教(属公办教师)。1998年9月,赖某华向所在学校和仁化县教育局提出外出试教的要求,仁化县教育局同意其外出试教,赖某华遂到东莞市某职业中学试教。2001年9月1日,仁化县教育局要求赖某华回校上课,并于当日发出通知。通知送达给在该中学上班的赖某华的姐姐。同年12月18日,因赖某华未回校上班,经仁化县教育局报请,仁化县人事局作出《关于对赖某华等六位同志擅自离职处理的批复》,对赖某华作自动离职处理。
2005年3月31日,赖某华在仁化县人事局查对档案时看到了上述处理决定。之后,赖某华多次到仁化县教育局、人事局及其他部门信访,要求恢复其公职,未果,赖某华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关于对赖某华等六位同志擅自离职处理的批复》,并恢复其教师公职和相应职称待遇。刘三瑞
【法官说法】公民认为自身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赖某华自述是2005年3月31日知道仁化县教育局、人事局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至其到法院起诉时,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起诉期限。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光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