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认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集中管辖还要辅之以巡回审判,并明确原告所在地法院可以代收诉状。
以前,不少当事人抱怨,有些法院要么干脆不收民告官起诉状,要么收了起诉状后,对是否立案不置可否,一句“回去等通知”,从此石沉大海。新法明确实行立案登记制,案件只要符合形式要件的,都必须立案。
马怀德进一步分析说,新法不允许不收起诉状,对内容有欠缺或错误的起诉状,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允许不给任何凭证,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收下起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以便原告提起上诉。
“对不接收起诉状或接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等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人民法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符合条件的,上一级法院应当立案。”他指出,这些内容以前的司法解释都有涉及,新法进一步明确,就是要全力打开民告官立案之门。
破解审理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好不容易立了案,审理也是举步维艰。马怀德介绍说,旧法实施初期,曾出现过被告当庭抓原告、冲撞法官、中途退庭等各种藐视法庭的情形,反映出行政权力的傲慢,不愿接受监督和审判的思维定式。
虽然随着社会法治进步,情况有所好转,但审理过程中被告的抵制仍较为普遍,不应诉、不出庭、不答辩时有发生。“行政诉讼是一个审查被告行政行为合法性、有效解决行政纠纷的过程,如果被告始终采取抗拒的态度,诉讼的功能就得不到有效发挥。”马怀德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