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表决,为何能剥夺个体权益?
“我要求和户籍所在地普通男性村民同等待遇,为什么男性村民一个人可以分90平方米建房用地指标,而女性村民带一个孩子才54平方米?”季来娟愤愤不平地向记者抛出她的疑问和诉求。
季来娟说,她和儿子都是季宅村村级组织实有在册成员,在村里分有承包地、口粮田,还办理了养老保险。2008年7月,季宅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北苑街道季宅村旧村改造实施细则补充》规定:“该细则通过前离婚的,男方按照相关户型安置,女方不论是否再婚,安置18平方米,带一个子女安置54平方米,带两个子女安置90平方米。”按照这一规定,2005年就已离婚的季来娟,只能和儿子共同分得54平方米建房安置用地。
“我们这里的地皮现在可以卖36000元一平方米”,也就是说,因为少分的建设用地,季来娟面临着大约百万元的损失。
类似季来娟这样的情况,全国范围内并不在少数,在宅基地、耕地、征地补偿款、入股分红等集体资源分配过程中,农村妇女被限制参与分配或者直接被剥夺了分配资格,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
对此,一直关注农村妇女土地问题的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教授李慧英认为,农村妇女失去土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标准缺失,由此造成女性群体在集体资源分配中被少分、不分等权利受损问题较为严重。
根据李慧英的研究,“我国国家法律政策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而是默认地方政府自行解决。”而基层政府具体处理时,对争议大的人群成员资格认定纳入村民自治范畴:交给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进行表决,乃至交给村民小组签字决定。
对于这种界定方式,李慧英认为会带来诸多问题,比如,多数人通过所谓“村民自治”的名义举手表决,剥夺少数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受“嫁出去的姑娘是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以及现实经济利益的影响,出嫁、离婚、丧偶等女性群体参与分配的资格容易被剥夺。
李慧英主持的一项调查中,西部某省会城市城乡接合部的十几位出嫁女讲述了村里的表决经过:会议召开之前,有人喊话,“谁要是支持出嫁女,就打死谁,就把他的一份给出去。”转天表决大会开始,区政府派人参会并讲话,“这是一个馒头,是掰成两半多,还是自己吃一个多,这是傻子都知道的事情。”凡是不同意给出嫁女分钱分房的就给5块钱,凡是同意给出嫁女分房分钱的一分钱不给……排斥出嫁女分配资格的方案就这样产生了。
西北工业大学法学教授郭慧敏表达了类似的看法:“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尚无法可依,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集体分配征地补偿费等利益的依据,由此造成实践中地方各行其是,潜规则当道,用‘合法’手段和程序剥夺了部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