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丈夫宋飞针对我的现状,不但不尽丈夫义务,反而以感情不和脾气不相投为由多次起诉离婚:2013年11月26日起诉离婚,因我怀孕依照法律规定不准离婚,宋飞申请撤诉。2014年4月14日,宋飞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4月21日,宋飞第三次又起诉离婚。”
依据邵梅的来访材料,记者咨询了河北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公益律师张魁明,他认为其丈夫涉嫌构成遗弃罪。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就邵梅提供的详细资料,充分说明宋飞有扶养能力,却拒绝扶养患病的妻子邵梅,并且对患严重疾病的邵梅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宋飞的上述行为属于遗弃情节恶劣的情形。”张魁明律师表示,“遗弃罪案件可以自诉,也就是受害人直接到法院起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严重的遗弃罪案件,检察院应该提起公诉。”
经记者协调,该中心律师将为邵梅提供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