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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强化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发表于 2015-7-27 17:20:0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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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工网讯(记者 柳姗姗 彭冰)吉林省总近日制定下发《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工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及2014年12月起实行的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切实维护非公企业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据了解,非公企业现已成为吉林省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因不少非公企业尚处于发展阶段,劳动条件差、管理方式落后,经营管理者素质不高、职工安全意识薄弱,伤亡事故频发,职业危害问题突出,每年因工死亡人数占全省职工因工死亡总数的60%以上。

  《意见》指出,全省各级工会要加强源头参与,主动参与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有关劳动安全卫生重大决策和法规的研究制定;充分运用工会与政府劳动安全卫生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反映问题和职工呼声,提出改进意见,督促研究解决。同时,将劳动安全卫生作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职代会的重要内容,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与监督。

  群监组织的建立,是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意见》要求在非公企业组建工会和工会联合会时,同步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配备监督检查员,明确负责人,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努力构筑好自下而上的群众安全监督网络。

  《意见》还指出,上级工会要加强指导和服务,为下级工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基层企业工会干部大胆维权,为他们撑腰,对严重侵犯职工劳动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旗帜鲜明地依法予以斗争。同时,最大限度地把“安康杯”竞赛、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等活动拓展到非公企业中,将劳动保护工作的重心转移到预防为主的轨道上来。

  此外,吉林省总要求各级工会加强对非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与隐患,要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并督促解决;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向地方监管部门通报,借助地方监管部门的力量依法查处。对没有建立工会的非公企业,发现其存在侵犯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行为的,地方工会要予以干预和制止,切实负起对其监督检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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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2 23:05:28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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