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表决,为何能剥夺个体权益?
“我要求和户籍所在地普通男性村民同等待遇,为什么男性村民一个人可以分90平方米建房用地指标,而女性村民带一个孩子才54平方米?”季来娟愤愤不平地向记者抛出她的疑问和诉求。
季来娟说,她和儿子都是季宅村村级组织实有在册成员,在村里分有承包地、口粮田,还办理了养老保险。2008年7月,季宅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北苑街道季宅村旧村改造实施细则补充》规定:“该细则通过前离婚的,男方按照相关户型安置,女方不论是否再婚,安置18平方米,带一个子女安置54平方米,带两个子女安置90平方米。”按照这一规定,2005年就已离婚的季来娟,只能和儿子共同分得54平方米建房安置用地。
“我们这里的地皮现在可以卖36000元一平方米”,也就是说,因为少分的建设用地,季来娟面临着大约百万元的损失。
类似季来娟这样的情况,全国范围内并不在少数,在宅基地、耕地、征地补偿款、入股分红等集体资源分配过程中,农村妇女被限制参与分配或者直接被剥夺了分配资格,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
对此,一直关注农村妇女土地问题的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教授李慧英认为,农村妇女失去土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标准缺失,由此造成女性群体在集体资源分配中被少分、不分等权利受损问题较为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