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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湖北荆州“商场电梯吃人”事故,该谁负责?

发表于 2015-7-28 21:21:2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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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一段荆州安良百货公司电梯吃人的视频,让人极度震惊:一个妈妈抱着孩子,在踏上商场自动扶梯最后一块踏板时,踏板松了,妈妈掉落扶梯内,其奋力举出孩子,孩子得救,而自己被活活绞死。

  这是一场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剧,只要扶梯保养到位,商场管理到位,质检部门监督到位,扶梯正常安全运营,就不至于发生这种简单的大事故了。

  从刑法上来说,首先要查查该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是否涉嫌重大责任罪。《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电梯维修保养不当,保养人员违章操作的,涉嫌本罪,但如果维修保养是正常的,踏板是因为质量、技术问题等意外掉落,则保养人员不涉嫌本罪。司法实务中,电梯的维修保养的主体一般是公司,如果是公司怠于保养或者不予保养,而公司又非事故责任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自然人犯罪,非单位犯罪),则公司负责人是否承担本罪,还有待于司法解释或具体案件的认定。

  从民法来说,对于事故,一般而言商场与电梯维修保养公司都要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电梯维修公司保养不当是直接侵权,商场对自己范围内的设施也有安全维护义务,对消费者也有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被害人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法院分清其内部责任后,确认赔偿。

   如果发现是技术设备有问题,则电梯厂家也是被告,产品有缺陷或者瑕疵的,都要承担产品责任。总而言之,各方都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而对于电梯这种特种设备监管的质检部门,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也要承担行政责任。

  呜呼,一切法律责任,都是事后的救济,亡羊补牢,以达到今后事先预防之目的。但在事中,法律是无能为力的,无法挽救逝去的生命。电梯的安全,最终还是要靠电梯厂家、维修保养方、商场、质检部门一起各司其职,合力负责,才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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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8 21:34:35 | 查看全部
商家的责任应该可以排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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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8 23:30:09 | 查看全部
维修不负责等同草菅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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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8 23:30:34 | 查看全部
学习,问好魏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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