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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外出打工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如果外出打工不时时绷紧法律这根“弦儿”,难免会陷入受骗上当、劳而无获等诸多劳动纠纷中。因此,打工者对法律赋予自身的应有权利应该做到心知肚明,必要的时候为自己“寻个说法”、讨回公道,并要始终坚信:法律,只有法律才是自己的指明灯、护身符。
———“临时工”莫自卑
现实生活之中,许多人认为“临时工”和“正式工”在依法享有权利方面有很大的差别,一些 “临时工”也往往认为自己比别人“矮三分”。殊不知,在诸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等方面,法律已给予劳动者(包括临时工和正式工)以同等的权利。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法》中所说的劳动者并无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身为劳动者的您切勿自卑,要敢于并善于依法争取自己应有的权益。
———“试用”有期限
“试用”是正常的用工形式之一。但是,一些用人单位、个体老板常常以“试用期”为“挡箭牌”,肆意降低、克扣工人工资,或者无限延长试用期限。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法》的这条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即,试用期一旦届满(除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之外)用人单位必须录用。劳动者如遇到用工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地“试而不用”或肆意延长试用期限,应挺直腰杆,理直气壮地依法维权。
———依法享有休息权
休息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在我国《宪法》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劳动法》第38条还有“用人单位应该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具体规定。然而在实际执行中,许多单位或个人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往往忽视了打工者的休息权利,无休止地加班加点,以致劳动者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屡见报端。
———不得随意“炒鱿鱼”
在某些人的眼中,老板对其下属员工“炒鱿鱼”似乎是天经地义、习以为常的事。但相关法律却对这一随意行为亮起了红牌。《劳动法》第2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因此,打工者如遇上述情况,可依法申请维护自身应有的权益。
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益还有许多,这里只列举经常遇到的维权条款,愿以此唤起打工朋友维权护身的法律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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