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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规定:职工工资未涨 省企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涨

发表于 2015-8-17 23:02:2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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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昨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实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据湖北省《关于深化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省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将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不得增长。《实施方案》规定,省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将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省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不得增长。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情况纳入厂务公开范围,将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每年向企业内部和社会披露。

  《实施方案》还要求省管企业负责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福利性收入要纳入统一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同时规定省管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任何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副省长任振鹤在会上表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对于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强调,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把握好改革的正确方向,落实好改革的重点任务。要着重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形成机制,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建立起符合国企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要健全薪酬监管机制,统筹规范薪酬支付管理和薪酬外的福利待遇,严格规范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实施方案》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记者翟兴波、通讯员周燕、实习生韦漪)
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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