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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保险“项目化”:值得称赞的视角调整

发表于 2015-8-18 18:09:5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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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工人日报》6月16日报道,今年起,四川新开工项目必须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即对项目使用的所有工人按检核项目方式参保,没有参保证明者不予核发项目施工许可,也就不能开始施工。明确实施建筑业工伤保险项目化,“对项目、不对人”,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维权带上“安全锁”。这是对去年四部门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具体落实。

  2014年12月29日,人社部、住建部、安监局、全总联合下发《意见》,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交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在此之前,我国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普遍处于较低水平,这与建筑行业的危险程度不成比例。在我国,建筑业劳动量大、工资低,并且属于职业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之一,相对于其他行业的工人,建筑工人遭受工伤伤害的可能性更大。作为建筑业主力军的农民工,这一庞大的群体却因为自身流动性等特点,未能广泛受惠于工伤保险的保护。工伤保险,是预防工伤事故的保险绳,也是职工遭受劳动事故伤害后的“保护伞”,本就是任何职工都应当享有的正当权益,更不用提建筑业这一高危行业。此次四川根据四部门《意见》出台的这项新规,从以人为基础单位投保转为以项目为基础单位投保,一个视角的调整,带来的可能是本质上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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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18 18:10:21 | 查看全部
  首先,工伤保险“项目化”将有效解决农民工参保率低的问题。农民工本身具有流动性,加之建筑业具有工期短暂性和不连续性的特点,导致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不甚理想,同时工伤保险制度存在适用上的困难,农民工的正当权益难以实现。而以项目为单位,为建筑业农民工投保,则巧妙迎合了农民工群体短时期内难以改变的特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再者,此项政策,可以对无良企业起到牵制作用。一些无良企业为了牟取利润的最大化,往往拼命压缩劳动成本,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而农民工在没有发生工伤事故时,往往也缺乏这方面的法律保护意识,不会主动要求施工单位缴纳保险。保险“项目化”政策一出,企业便再无空子可钻,想开工,先上保险吧。

  最后,工伤保险“项目化”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工会信访部门所接触到的职工诉求中,工伤赔付都占有不小的比例。在很多劳动关系中,企业没有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安全事故发生后,工人和企业在工伤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摩擦不断,导致劳动关系紧张甚至激化矛盾。如果按照项目确保每一位建筑业农民工都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政府劳动鉴定机构进行等级鉴定后,伤者便可顺利地得到社会保险部门给予的赔偿,不安定因素便不会萌生。

  四部门《意见》、四川的具体落实,将农民工工伤保险由“个人”向“项目”转变,是值得称赞的视角调整。在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方面,各地、各部门需要类似的突破和创新,需要真正动心动脑,为劳动者带来更多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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