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工伤保险“项目化”将有效解决农民工参保率低的问题。农民工本身具有流动性,加之建筑业具有工期短暂性和不连续性的特点,导致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不甚理想,同时工伤保险制度存在适用上的困难,农民工的正当权益难以实现。而以项目为单位,为建筑业农民工投保,则巧妙迎合了农民工群体短时期内难以改变的特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再者,此项政策,可以对无良企业起到牵制作用。一些无良企业为了牟取利润的最大化,往往拼命压缩劳动成本,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而农民工在没有发生工伤事故时,往往也缺乏这方面的法律保护意识,不会主动要求施工单位缴纳保险。保险“项目化”政策一出,企业便再无空子可钻,想开工,先上保险吧。
最后,工伤保险“项目化”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工会信访部门所接触到的职工诉求中,工伤赔付都占有不小的比例。在很多劳动关系中,企业没有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安全事故发生后,工人和企业在工伤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摩擦不断,导致劳动关系紧张甚至激化矛盾。如果按照项目确保每一位建筑业农民工都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政府劳动鉴定机构进行等级鉴定后,伤者便可顺利地得到社会保险部门给予的赔偿,不安定因素便不会萌生。
四部门《意见》、四川的具体落实,将农民工工伤保险由“个人”向“项目”转变,是值得称赞的视角调整。在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方面,各地、各部门需要类似的突破和创新,需要真正动心动脑,为劳动者带来更多利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