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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全国严厉整治“酒后驾驶”的当口,广州番禺某镇的纪委书记梁某不光醉酒驾驶,还扬言“醉驾是工作需要”。此外,事发当晚梁某未被拘留,次日上午还照常上班。番禺警方解释称等抽血结果出来后再拘并无不妥。
检察日报发表曹林的文章:依据有关规定,在强制抽血的检验结果出来前,有醉酒嫌疑的驾驶员应该被控制而不能放回去,除非当事人出现身体条件不允许的特殊情况——如此看来,番禺警方对醉驾官员梁某的惩处就有了袒护之嫌——这种做法,既伤害了整治“酒后驾驶行为”专项行动的公信力,也容易使醉驾问题激化为官民矛盾。平民违法必究,而有些官员则能依靠权力的羽翼轻易逃脱法律的惩罚,这是法律缺乏公信的制度根源之一。在这种语境下,公众对“公正执法”充满怀疑,对法律能否平等地惩罚违法的官民充满不信任。于是,每逢有针对某个社会问题的专项行动,舆论的眼睛总是本能地顺从着民众而紧盯官员群体,很自然地将“能否一视同仁地严惩官员”视做执法是否公正的衡量标准,以“有罪推定”逻辑紧盯每一个执法细节,试图从中找出证据印证自己的猜想。在这种舆论的聚光灯和放大镜下,执法者哪怕有一点儿程序瑕疵,也会被敏感的舆论抓住把柄,成为公众发泄不满情绪的出口。一起普通的社会事件就可能激化成严重的官民矛盾,邓玉娇案是这样,胡斌飙车案也是这样。番禺警方违反程序让醉驾的纪委书记“照常上班”,显然使矛盾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人们不再将矛头指向醉驾者,而指向官官相护,指向法律对官员的包庇,指向违法不受追究的特权。这种矛盾转化,既使整治“酒后驾驶行为”专项行动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又激化了官民冲突,更有害于醉驾问题的整治:官员违法受到袒护,我们有什么理由尊重法律呢?人们沉浸于官民冲突的受迫害想象中,而忘记了醉驾是一种公害。
小蒋随想:过去有个说法,“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现在改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照新思路,就算“明知故犯”不被加重罪行,起码也该让“执法犯法”、“权力犯法”接受同样的惩处吧?纪委是干什么的?就是对他人进行纪律检查的,纪委书记更是检查别人的头儿。纪委书记扬言“醉驾是工作需要”,难不成只有在醉生梦死中才有“工作效率”?于推杯换盏、哥们儿义气、晕头转向中,某些违纪违法的定性有多“清楚”、感情深浅对于惩处尺度的“弹性”引人联想。纪委书记通常是党委成员,是某层级行政的领导核心之一,与公、检、法更具有直接关联。公安局受地方领导管辖,没有拘留醉驾的纪委书记,一方面表明“不敢在太岁头上动土”;另一方面,某些人嘴上不说、心里估计会想:“酒精考验”干部是常有的事,“喝酒也是生产力”,许多领导都曾“带醉坚守”岗位,若是拿纪委书记“开刀”,这种杀鸡到底是儆哪些猴?官官相护只是表层现象,更深层次的问题是,维护既有权力运行的轨迹,是权力者“整顿”他人时大刀阔斧,改革自己时“研究再研究”的折射。醉酒驾驶少不了公款吃喝的“贡献”,公款吃喝时又可能牵扯出公车并不公用,还可能被追问是否在“风月场所”吃喝玩乐,有没有“美女作陪”……正因为有些事可能越扯越乱乎,所以某些人选择掩盖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