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意公司辩称,首先,小强冒用阿天身份证,公司并不知情,因此不应承担责任。其次,本案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下班途中,原告亦明确本案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规定,非法使用童工造成死亡进行赔偿应以“因工死亡”为前提。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就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不明确的部分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对因工伤残或死亡的童工予以赔偿。且公安部门证明小强是在与人约斗中受伤身亡,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没有过错,要求公司赔偿显失公平。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小强因与同厂女工感情纠纷,于当晚7点多与女工的朋友在公园约斗,被刺伤致死。庭审中,小强父亲称只知道小强在厦门工作,独自生活,没有给过小强生活费,至命案发生才从重庆来厦门处理后事。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审查是否童工方面存在审查不严的一定过失,而小强父母明知其子不满十六周岁独自在外务工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更未采取措施使尚未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小强回到学校,未尽到监护义务,二原告亦有过错。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其伤残死亡的,由用人单位赔偿。本案中,小强之死系由斗殴所致,根据公安机关的证明,发生斗殴系约斗。小强在发生恶性案件前,对损害后果应当有初步的估计,其实际遭受损害也纯粹系第三人侵权,小强受伤害与否,与是否童工没有关系,其死亡不能认定是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故无权请求用人单位赔偿。两原告之子系因斗殴致死,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