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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首个恶意欠薪者被判刑半年

发表于 2015-8-21 18:49:3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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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姜堰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半年,这是该区法院判决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彭某也成为姜堰首个“恶意欠薪入罪”的人。
  据承办法官介绍,被告人彭某系姜堰一家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经营期间,由于长期管理不善的原因,导致企业负债倒闭,彭某欠下工人巨额工资款。其中,2014年4月至同年7月,累计拖欠凌某等29名职工工资计人民币252680元。为了逃避债务,彭某丢下自己的公司人间蒸发。
  2014年6月26日,姜堰劳动监察部门向彭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过劳动监察部门的催告、责令改正程序后,彭某仍然未按要求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14年9月26日劳动监察局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将彭某抓获归案。归案后,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所拖欠工资工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到位。
  公诉机关认为,案发后,彭某未出面解决问题,将手机关机,对29名职工置之不理,主观上已具有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威慑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姜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确保全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把打击恶意拖欠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犯罪行为作为服务民生的重要手段,把打防犯罪的工作成效更多地体现到保障和改善民生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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