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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咋办 可要继承者清偿?

发表于 2015-8-24 20:59:1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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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超和马曼系多年的好朋友、好兄弟,一起读过书,一起扛过枪。偶然一次机会,王超发现建筑材料的市场形势很不错,于是决定成立公司准备大干一场。无奈王超手头现金不够,只好紧急向马曼借钱,并承诺赚了钱会马上还本付息。马曼二话不说就给王超转了100万帮助王超周转资金、注册公司。在马曼的帮助下,王超得以成立新公司。因为王超人脉广、讲诚信,公司的事业慢慢发展起来。然而好景不长,王超在公司成立后一年被医院发现患有癌症。王超的家人、朋友和同事都心痛不已,纷纷前来探望。王超动完手术后发现自己的病情已恶化,赶紧召集大家交代身后事。在王超的两个同事及其独生儿子王小朝的见证下,王超表明自己尚欠马曼100万借款,让儿子别忘了还。不久后,王超去世。而王小朝忙于料理父亲的身后事,将还款一事忘在脑后。

  过了几个月,马曼从朋友那里听说王超的遗产已经被其妻子翠花和儿子王小朝分割完毕。马曼于是慌了,他想:借钱的是王超,他也没有借条之类的证据,他该向谁请求还款。马曼先向继承存款数额比较大的王超的妻子翠花请求还款,结果翠花答复说自己不知道这一欠款事实,不应当由其负担。马曼一听傻眼了,就向自己的律师朋友咨询该怎么办。在律师朋友的帮助下,马曼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起诉王超的继承人翠花和王小朝,要求二人清偿欠款。

  法庭上,翠花仍以马曼没有欠条且其不知道借款事实为由拒绝清偿欠款;王小朝想起父亲王超的临终嘱托,认可了父亲生前的债务,但表示只同意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予以偿还。经查,王超去世后的遗产实际价值为80万元,故法院最终判令翠花和王小朝在继承王超的遗产范围内偿还马曼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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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24 20:59:30 | 查看全部
  说法

  《继承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被继承人死亡后,债权人可以持相应证据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偿,因该债务的清偿引起的纠纷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在审判实践中,被继承人的债务主要包括:依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因无因管理而负担的偿还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以及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

  本案中,马曼主张的欠款属于“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属于王超未偿还的债务。而翠花和王小朝继承了王超的遗产,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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