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员工主动辞职
不愿付赔偿金
对于徐美丽的请求,老板刘阜荷却有不同说法:“她在我公司总共干了6个多月,开始还让她当过一段时间的店长,觉得有培养前途,没想到三天两头请假,有时好几天都见不到她人影,从来也没给过假条。她店长都这样自由散漫,该店怎么经营啊?”
她说,今年2月28日,徐美丽确实给她发过短信请假,没说得的是什么病,只说要请一个月的假回老家做手术,此后一直没再露面。“病休期间她一直未告知单位具体病情。她的劳动合同到今年3月31日期满,当时主管打电话问她是回来上班还是办其他手续,而公司并未通知过她被辞退。”刘阜荷介绍。
5月25日,徐美丽来公司递交了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复印件,上面写的是怀孕。“她说还在恢复期,上不了班。我告诉她按劳动合同约定,休病假是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工资,她说回家考虑,此后一直未给我答复。我的店要经营,不能总没人啊,所以又招聘了导购员。6月5日上午,徐美丽发来短信要求辞职,我同意了,此后她又找公司要求补偿。我们私下谈了三次,我说最多给1.1万元,她说回去考虑,后来竟把公司告到仲裁了。我不是不讲理的人,按法律规定,她可以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所以尽管今年3、4、5三个月没来上班,但公司仍愿意向她支付病假工资。”提起往事,刘阜荷一脸郁闷。
仲裁庭审
双方短信证据相互矛盾
申请仲裁后,徐美丽找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援。经审查,她符合受援条件,于是中心指派副主任褚军花、鲁晶晶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8月12日上午,仲裁庭审现场。
徐美丽介绍完事情经过后,阜秋商贸公司老板刘阜荷提出异议:“她说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是3760元,这个数额不对,应该是3300元。”
徐美丽不知该说什么,坐在她旁边的褚军花指着手里的几张单据解释:“3760元这个数字,是我根据徐美丽银行卡每月工资一笔一笔计算得来的。如果您不认可,咱们可以现场重新再算一遍,这上面备注一栏中显示‘网转’的数额都是工资。”
刘阜荷接过银行卡转账记录单看了一会儿,然后说道:“这个我记不清了,得回去与财务核实。”停顿了一下,她又说:“我们不认可这个,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基本工资是1800元。”仲裁员打断了她:“我们现在说的是申请人在职期间的月均工资。”刘阜荷不吭声了。
对于徐美丽的三项请求事项,刘阜荷称除了三个月的医疗期病休工资外,另外两项不同意支付。她拿出一张纸递给仲裁员:“您看看,这是她在6月5日上午给我发的短信内容,问单位她辞职需要办什么手续。这可以证明是徐美丽自己主动辞职的,所以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褚军花也拿出几页纸对仲裁员说:“对方提供的短信记录与事实有出入,我这里是她们两人互发短信的全部内容。从这些可以看出,是单位要求徐美丽辞职,她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答应的,所以应当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阜秋商贸公司应当向徐美丽支付经济补偿。而对方只提供了部分截图,其表达意思是不连贯的,所以我们对单位的表达目的不予认可。”
仲裁员拿着双方提交的短信内容证据,看看这个,又看看那个。“她们两人都带着手机,可以现场核对短信内容。”褚军花对仲裁员说。
刘阜荷当即反对:“这么多短信,哪儿核对的过来呀,得需要时间。”仲裁员对她说:“给单位7天核实时间,然后提交书面核实意见。”刘阜荷点点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