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可占工程总造价1.0‰
已经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地区暂按本地区原缴费办法执行;未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地区,暂按项目工程总造价(合同价款)的1.0‰核算缴费基数。
按项目参保的,因工程量增加追加合同总造价的,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
对于已经开工在建的项目,尚未参加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应当自即日起一个月内,由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剩余工程量合理确定剩余合同价款和剩余工期,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核算工伤保险费并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到经办机构及时补办工伤保险手续。
■工伤认定:事故后24小时内上报
如果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遭受工伤事故,应在24小时之内向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及时出现场调查。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按项目参保发生工伤事故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施工人员,其劳动关系的确认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办理。
一旦发生工伤,工伤待遇如何支付?《通知》明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按项目参保的工伤待遇,其核定统一采用工伤发生时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人员管理:动态实名制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不好管理难以核对一直是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硬伤。此次,我省将实行动态实名制的管理,有望破解这一顽疾。
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单位,具体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劳务用工利用现场摄像、照相,单机或联机的静脉、人脸、指纹等生物特征等信息技术考勤设施等方式,即时记录、动态更新从业人员出勤情况,建立职工花名册,动态记录人员变动、考勤、工资发放、社会保障卡等信息。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将人员名单及增减变动情况报经办机构。
逐步建立便捷的动态实名申报方式,采取24小时网上申报、传真等,方便建筑施工企业报送有关情况。(李蕙芸)(来源:中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