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划范围定标准
“‘补低限高’是此次改革和清理相结合的目的,‘补低’容易‘限高’难,事业单位要搞好绩效工资改革,特别需要把握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苏海南说。
2006年尽管提出绩效工作的概念,但并没有真正推进这项改革。“当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比较混乱,跟单位和个人的绩效联系不紧密。另外,绩效工资总量如何确定,财政能否承受,这些都是要考虑的问题。”苏海南说,当前需要重视两个问题:
一是事业单位创收部分如何界定?比如,公益型事业单位如果把主要精力用在创收或提供公共服务也高价收费,这就偏离了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需要通过制度安排加以纠正。那么,哪些事业单位可创收?创收的范围到底怎么界定?合理与不合理的区别在哪里?合法合理的创收有多少可用于个人?苏海南认为,厘清这些问题的关键是把事业单位发放的不合规、不合理津贴补贴的源头管住;对名目繁杂的收入要进行整顿、清理。这就需要研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加以明确。
二是对于绩效的考核没有系统、成熟的经验。苏海南指出,公益性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而我国已有许多企业和某些事业单位都进行了建立绩效管理制度探索,按绩效考核结果兑现绩效工资。当前我们应借鉴企业的成功经验,总结这些事业单位的有益经验,促进所有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为绩效工资分配提供量化依据。
近日,卫生部提出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绩效工资要根据考核结果发放,遏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合理的趋利行为,严禁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与医疗服务收入挂钩。
有关专家也指出,绩效工资改革中,如何确立完善的绩效评价机制尤为重要。但事实上许多工作如基层医疗服务质量和效果,很难有量化的指标,可操作性也有相当难度。而如果要组织力量进行科学评议,则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