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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长江获赔130万元是名人效应?(原创)
海淀法院一审认定安徽佰年公司与盼长江公司生产、销售的“盼长江”酒侵犯了潘长江的肖像权,判决二者连带赔偿潘长江130万元。(2015年8月25日《央广网》潘长江被安徽一公司超期代言 一审获赔130万元)
侵权官司,在我国不是什么新鲜事,尤其是类似潘长江这样的肖像权官司,可能不在少数。其主要原因,基于对法律认识上有盲区与误区或在法律执行乏力即不到位。即使有侵权行为,最终不了了之。
那么潘长江起诉安徽佰年公司为何获得130万元的赔偿?是名人效应,还是另有什么“隐情”。并非笔者为安徽佰年公司鸣不平,而是这样的判罚是不是有点高了?假如被侵权的是一个普通人,那么能获得这么高的赔偿?假如是一个普通百姓被侵权了,会像潘长江这样依靠法律为自己维权吗?
除了对潘长江获得130万元的赔偿有不同看法之外,再则就是通过这样的官司,也给相关企业敲响了警钟,确切地说,也是上了一堂法制课。
在经济贸易往来,建立合作关系时,一定要遵守法律规章制度。不遵守法律,不讲诚信,到头来就要吃亏。安徽佰年公司之所以吃上了侵犯肖像权的官司,并被判罚130万元,不是因为潘长江是一个名人,而是其木匠做枷自作自受,根本原因缺乏对法律常识的认识。任何企业若避免这样的官司重蹈覆辙,就必须按规矩办事。与潘长江已经签约两年合同,何不可以再次续签。倘若以为继续签约增加了企业成本,可否在广告宣传上另辟蹊径。在没有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借用其名搞广告宣传,岂不是搞虚假宣传。任何人的肖像权都受到法律保护。
潘长江获130万元赔偿的意义在于,只有依法办事,讲诚信,就不会“引火烧身”,得不偿失,落得个鸡飞蛋打。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若要赚取100多万元的效益,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就因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被判罚130万元,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名誉与形象,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会失去市场上的份额。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企业不讲诚信,对于企业而言有可能失去市场,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态势下,企业有可能因此而面临倒闭破产。为人不讲信用,与人交往也寸步难行。
作为从事企业管理营销人员,要想树立企业在市场形象和占领一定的市场份额,需要花费多大的精力。有的污染企业在一个地方经营被处罚,换一个地方再注册,不就是因为企业形象受损才如此这般。
吃官司,不可怕;可怕的是吃了官司,不从中吸取教训,不依法管理企业,不依法行事,不信守承诺。依法治国应当是每一名公民必须遵守的准则。潘长江也不会成为安徽佰年公司的“盼长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