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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不慎受伤 法律援助温情维权

发表于 2015-9-1 00:02:4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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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感谢你们了……”8月26日,拿到赔偿款的李某激动得热泪盈眶,紧紧握住广安市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手不放。
  2013年8月,广安市广安区广门乡的李某被同组的刘某喊去帮其修建房屋,在房屋工程上从事打杂工作,双方约定按天计算工钱。8月8日,李某与刘某一起到刘某老房子处用三轮摩托车拉高凳,李某在三轮摩托车上扶高凳时不慎从车上摔倒在地上受伤,随即被送往广安福源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次日转入广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并进行了右侧第9、10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5年5月1日,李某再次在广安市人民医院住院10天进行肋骨内固定物取出术。
  在两次住院期间,刘某垫付了李某第一次住院期间费用,不愿意再继续为李某垫付第二次住院期间费用,李某只好自行花费第二次住院费用10098元。李某就赔偿问题多次寻找刘某,但刘某外出打工长期不在家,李某索赔无果,无奈之下,李某来到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在向李某所在村委会了解李某家庭的经济状况后,得知李某因伤丧失了劳动能力,其妻因患胃癌用去一大笔医疗费,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于是当即受理了李某的申请,并指派一名援助工作人员承办此案。工作人员接到指派后,认真调查收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并在庭审中指出:李某是刘某请去为刘某拉高凳的,是拉高凳过程中受伤的,因此李某与刘某应当存在劳务关系,该案是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刘某赔偿因事故所受损失,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终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刘某赔偿李某误工费、生活费、取内固定医疗费、门诊费等费用共计25000元。
  廖小兵 李莉 唐雪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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