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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确建筑业临时工按项目入险

发表于 2015-9-5 16:43:0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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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东省人社厅会同该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等单位发文规定,从4月10日起,建筑企业临时工按建设项目入工伤保险。

  规定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确定中标企业后,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规定要求,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

  规定强调,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否则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但是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据了解,过去建筑业一般不会给临时工购买工伤保险,主要是通过商业保险的形式为临时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险。该规定的出台,解决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方式不够灵活、普遍实行五险合征的参保缴费方式难度大的问题。(记者丛民)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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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7 14:55:15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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