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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嬉戏打闹释作暴力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公司给付职工经济赔偿

发表于 2015-9-5 16:56:2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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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孙某于2012年入职到某生物科学公司工作,并于入职后一个月内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化验员。孙某在入职之后凭借其外向、开朗的性格,很快与公司的其他同事建立了良好的人际关系。大家经常一起去吃饭、唱歌,相处十分融洽。入职半年后,孙某还组织过一次规模为20多人的旅行,使得同事之间的友情更进一步。

  到了2013年,孙某经常在公司与同事

  嬉戏打闹,由于大家习以为常,也就一笑置之。然而2013年5月份,公司人事部门接到举报:孙某工作期间对其他同事经常存在暴力、肢体侵犯、侮辱等行为。人事部门在调取监控录像之后,发现孙某确实存在与同事追逐,或用肢体欺负他人的情况出现。2013年5月22日,公司以其违反《员工守则》对公司同事进行暴力、侮辱等行为为由通知孙某解除劳动合同。

  孙某被辞退后怎么也想不明白,嬉戏打闹已经成为了他与同事交往的一种常见方式了,为什么单位会以此为理由辞退自己?

  【裁判结果】2013年6月份,孙某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向当地的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013年7月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同月下达了裁决,支持了孙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评析】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国辰律师认为,首先要明确一点,在用人单位对其他同事进行暴力、侮辱等行为是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呢?答案是肯定的,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对其他员工进行上述行为显然是对于其他员工的一种侵犯,同时也影响到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一种情形。如果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话,也是无可厚非的。

  那么如果这种情况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为什么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还要支持孙某的仲裁请求呢?让我们恢复一下庭审现场。在举证质证阶段,用人单位出示了公司的监控录像,录像中显示孙某用胳膊夹住另一同事申某的颈部,并不停摇晃。孙某请到申某作为证人,申某说当时只是孙某和他进行嬉戏,并不是真的动手打架。申某还表示,孙某与科室其他人也这样嬉戏打闹过,大家已经习以为常,同时也能够接受这种“肢体接触”,在他们看来这并不算是暴力或者侮辱。如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孙某的行为不构成对其他员工的暴力、侮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孙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以孙某对同事存在暴力、侮辱等行为,违反《员工守则》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就应当对于孙某的违纪行为进行举证,但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的行为属于暴力行为。孙某的行为虽然有失文明,但尚且不构成违反《员工守则》的行为。且其主观上没有暴力侵犯、侮辱的故意,也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害。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下,劳动者尤其是年轻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以打闹嬉戏的方式开玩笑的情况十分普遍,用人单位如果认为这种行为会对正常的生产秩序造成影响,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而言有失公平。(李中美)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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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6:58:04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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