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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在法律实务中的区分

发表于 2015-9-8 17:36:0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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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1月19日下午3时许,原告周某某在被告雨湖区某家具厂厂房二楼外墙刮外墙防水时从外墙上摔下来致伤。当日原告进入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治,被确诊为:1、右股骨髁上髁间开放性破坏性骨折,腓总神经危害;2、颅底骨折(颅前窝、颅中窝)伴广泛气颅、右颅窝底骨片残留;3、蛛网膜下腔出血;4、右额叶脑挫裂伤;5、右侧视神经危害。原告因而住院49天(2012年11月19日至2013年1月7日),共花费医疗费74 781.11元。2013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钟某某达成了《抵偿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两边自认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下午3时摆布,在被告雨湖区某家具厂厂房二楼外墙刮外墙防水,原告穿上的安全带没有系挂安全扣,从外墙上摔下来,造成右侧大腿骨折。经湘潭市二医院及时救治,现已康复出院。两边约好:“一、乙方(即原告周某某)在湘潭市二医院所发生的医药费合计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其间甲方(即被告雨湖区某家具厂)付出住院费用合计壹万伍仟元整;二、甲方将全部付出的壹万伍仟元整医疗费用发票给乙方,乙方在医保范围内所报销费用悉数归乙方全部;三、甲方再付出乙方一笔费用贰万贰仟整作为一次性抵偿(包括交通费、伤残费、后期医治费、误工费、养分费、护理费等应由甲方付出的全部费用);四、甲方付出的上述费用,是两边均已认可的。并由司法公证部分公证,往后无论什么问题,都与甲方没有联系,尔后两边不存在任何方面的胶葛联系。”两边就该《抵偿协议书》在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13年3月18日,原告的危害经湘潭市潭州司法判定所判定确诊为:1、右股骨破坏性骨折,腓总N危害;2、颅底骨折(颅前窝、颅中窝)伴广泛气颅、右颅窝底骨片残留;3、蛛网膜下腔出血;4、右额叶脑挫裂伤;5、右侧视N危害,构成1个六级伤残、1个八级伤残、1个九级伤残。2013年5月,原告向雨湖区法院提申述讼,恳求两被告抵偿其因而次事故造成的丢失,因原告未按有关法律法规交纳本案诉讼费用,也未向法院提交减交免交的恳求,雨湖区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裁决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2013年5月16日,原告经湖南省芙蓉司法判定中心判定,原告确诊为脑外伤所造成的精力障碍(轻度智能受损),评定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2013年9月3日原告再次向雨湖区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吊销原、被告的《抵偿协议书》,后原告又向雨湖区法院提出撤诉恳求,雨湖区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裁决允许原告撤回申述。2014年1月21日,原告的妻子谭秋平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恳求恳求宣告周某某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潭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周某某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2014年12月9日,原告又向雨湖区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判令两被告付出原告的各项经济丢失285 012.51元(包括医疗费37 781.11元、残疾抵偿金72 699元、护理费4 782.4元、误工费23 800元、住院膳食补助费1 470元、交通费1 000元、后段医治及医疗依靠费109 000元、残疾辅佐用具费1 000元、精力危害抵偿费30 000元、判定费3 480元);被告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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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20:01:01 | 查看全部
学习问候一起来!周末快乐乐不够!开心健康心情好!问候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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