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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在交付下属任务时,应该给予下属一个参照,以及有轻微的压力感,使其效率得以提高。有时候,主管本身的疏忽,令下属不能做好工作,反被领导指责。例如,某主管对秘书说:“致电银行的张经理,约他下星期五到我的办公室来。”秘书小姐如言电约,但张经理说下星期五要开重要会议,而他过两天便要到外地出差一星期,建议不如将约会改在明天。
秘书想将张经理的话向主管转述,但是一连两天,主管均属假期,不在公司,根本没有机会提及。待主管上班时,秘书才将张经理的话复述,此时张经理已身在英国。该主管责怪秘书何以不早说,因为他找张经理,就是要商谈有关他出差后,有事相托的事。
秘书感到沮丧,因为在这件事中,她根本没有做错或遗漏,问题只是主管的指令不明确,欠缺了提及找张经理的大概目的,以致秘书在张经理提及去外地时,未能做出及时反应,要张经理直接与主管联络。其实,该主管除了应该提及目的之外,也应向秘书透露如何才能找到他。
许多主管认为公事时间以外,不应该让下属骚扰,以致下属有要事找他时,往往束手无策,只有空着急的份儿,那么办起事来又怎么能快捷呢?作为管理者,命令下属去做一件事一定要附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只有这样,下属才能办好事。
(摘自《用人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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