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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领了生育津贴,企业还发工资吗

发表于 2015-9-14 17:09:4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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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员工领了生育津贴,企业还发工资吗?
答:
员工领了生育津贴后,企业不用另外再发工资。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由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须另行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则应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生育期间的工资。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企业不得克扣。
参考法规: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
2.《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
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第10条;
4.《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第2款;
5.《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3条;
6.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第2条。
例:
2008年5月,小李从北京一家金融投资公司跳槽到某证券公司任高级职员,合同约定小李的基本工资3,000元,奖金根据公司业绩考核办法按月、季、年度发放,收入比在原公司高了很多,并且该证券公司很规范地为包括小李在内的所有职工都按时足额缴纳全部的社会保险。
2009年12月底,因为生子,小李开始休产假。小李生产住院期间的大部分费用都由生育保险承担,初次尝到了生育保险的甜头,而小李休产假期间,公司每月都把基本工资3,000元打到小李的银行卡上,虽然比平时有奖金时的月收入低很多,但是想到之后还能拿到一笔生育津贴,小李还是感到很欣慰。
2010年4月,小李上班后,听说生育保险基金已把自己的生育津贴打给了公司,小李到人事部门询问,得到的答复是,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而且小李的产假工资还高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公司也已按北京市相关规定补足差额,提前发放给了小李。小李感到疑惑,难道发了工资就没有生育津贴了吗?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l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企业应当支付;
l  对于已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l  生育津贴标准低于职工本人基本工资的,企业需补足差额;
l  企业已支付职工基本工资的,不需另外发放生育津贴。
本例中,小李所在的证券公司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因此当小李休产假时,小李的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由于小李到新公司后的工资较前一年有较大提高,因此基本工资比小李应得的生育津贴高,公司对差额部分进行了补足,并提前按月将基本工资发给小李。因此当生育保险基金在其后核定发放小李的生育津贴后,公司无须再向小李支付。
操作提示:
1)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在生育保险推广过程中,个别地方如深圳市的生育保险基金中目前没有生育津贴支付项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或用人单位发放。
 
作者:易中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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