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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合法扣减员工劳动报酬

发表于 2015-9-14 17:12:3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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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合法扣减员工劳动报酬?
答:
1)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法定情形是:
l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l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l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l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另外,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2)除上述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3)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形不构成克扣劳动者工资:
l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l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l  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l  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l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参考法规:
1.《劳动法》第50条;
2.《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5条、第16条;
3.《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3条。
例:
原告王某某系被告水轮机厂职工,原、被告纠纷发生时,原告系被告坯零件库库管员,杨某某为该库搬运工。坯零件库大门钥匙由仓储处处长徐某、库管主任李某、原告王某某和搬运工杨某各一把,位于坯零件库内的铜材库单独加有门锁,钥匙由库管主任李某和原告王某某各保管一把。2008年10月,被告水轮机厂仓储管理处制定库管工岗位职责、仓库管理制度。
2009年5月2日凌晨4时10分左右,被告坯零件库的报警器报警,夜巡人员前去查看时,犯罪嫌疑人从库房内冲出,撞倒夜巡人员后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勘察,坯零件库大门及铜材库门开启,均无门被破坏的痕迹,被盗现场留下定子线圈连接块(紫铜块)43块。2009年5月4日,被告与原告王某某、搬运工杨某某共同对库房物资进行清点,确认丢失定子线圈连接块252块。2009年9月14日,被告做出司保发(2009)13号关于对仓储处铜材库被盗案相关人员的处理通报,被告认为此案有内盗或内外勾结盗窃的重大嫌疑,除当天挡获的被盗定子线圈连接块43块外,尚差252块,价值4,580元。此案的发生,仓储处在库房管理工作中存在漏洞,库房管理员对此案负有直接责任,为加强管理,教育员工,维护公司利益,经公司研究决定,对王某某做出如下处理并通报全公司:王某某不严格执行库房管理制度,工作玩忽职守,严重失职,负有直接责任,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王某某负责赔偿此案损失的70%,即1,374元;对王某某调离现工作岗位,工作另行安排。之后,被告从2009年10月起每月扣取原告工资180元,同时将原告工作由库管员调整为清洁工。
原告对此决定不服,于2009年9月25日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9年11月30日,该委做出裁决,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1.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被告铜材库被盗案件公安机关尚未侦破,现有证据不能确认被告丢失物资与原告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时,如果被告确因原告原因造成了经济损失,对于损失程度大小的界定、赔偿金额及办法等问题,在此之前被告无任何规章制度加以明确,被告对原告因仓储处铜材库被盗案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既无法律依据可循,也无被告规章制度可执行。被告应当停止扣发原告工资的行为,并将已扣取工资返还原告。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如果双方对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无特别约定,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虽认可双方具有劳动关系,但均未提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于原告陈述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告的工种为被告库管的陈述本院不能确认,本院对被告在管理中享有的用工自主权不做干预,由于被告将原告调离库管员工作岗位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1. 被告立即停止每月扣取原告王某某工资180元的行为。
2. 被告公司将从2009年10月起至停止扣款行为之前已扣取的工资返还原告。
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l  用人单位扣减员工工资要具备法定的情形;
l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无特别约定,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
在本案中:
1)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经济损失由于原告王某某本人原因造成的。并且被告用人单位与原告也没有在其劳动合同中(双方未提交)约定,因原告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等内容。另外,对于损失程度大小的界定、赔偿金额及办法等问题,在此之前被告无任何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因此,被告对原告因仓储处铜材库被盗案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既无法律依据可循,也无被告规章制度可执行。
2)由于原、被告双方均为提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法院推定双方对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无特别约定,因此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操作提示:
用人单位在克扣员工的劳动报酬前,一定要存在可以扣减员工工资的法定情形。不然要负的法律责任是: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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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4 18:54:01 | 查看全部
谢谢罗老师的支持!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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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7:02:31 | 查看全部
感谢分享!楼主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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