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 经济补偿金的种类不同,那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标准:
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l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l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即通常所说的社平工资3倍封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l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支付低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的两种特殊情况:
1)企业还需注意劳动合同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时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遵循的原则是:单一基数、分段计算、合并相加,也就是说,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后的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部分,按照当时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然后把两部分相加,就是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而作为计算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均为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
实践中,一些集团公司因经营需要,在不同的用人单位之间进行业务划拨,将劳动者从一个用人单位指派、转移到另一个用人单位。此时,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需要与新的用人单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原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将被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只要新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都应当把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以确定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具体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明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第二款列出了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几种情形:
l  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l  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l  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l  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l  其他合理情形。
当然,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确有很多争论,许多问题到现在为止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对此,请读者留意。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47条、第97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7条;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第4条、第10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
例: 2010年3月8日侯某到乌鲁木齐某公司工作,某公司与侯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侯某的月工资为2,500元。2010年5月某公司与侯某因工作事宜产生纠纷,某公司扣发了侯某2010年5月至同年7月的工资。2010年7月20日之后,某公司停止了侯某的工作。
2010年7月19日侯某向乌鲁木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补发2010年5月至同年7月的工资5,818.18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费用。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某公司补发侯某工资5,818.18元;二、某公司发给侯某经济补偿金1,250元。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某公司诉称因侯某给某公司造成损失,故不应向侯某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20日的工资。某公司的该行为有悖上述法律规定,对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某公司应当支付侯某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20日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某公司存在未及时支付侯某工资的情形,故某公司应当向侯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侯某在某公司工作不满六个月,某公司应当向侯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某公司补发侯某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20日的工资5,818.18元;三、某公司支付侯某经济补偿金1,250元(2,500元×0.5个月)。
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2010年4月9日我公司给侯某50,000元汇票,让其购买油料,但其未予购买,也未将上述款项归还我公司。侯某的行为已给我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故其要求我公司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公司原审诉讼请求。
侯某答辩称,某公司应支付我扣发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偿金,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与侯某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也未提交其应予扣发侯某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20日工资的相关证据。因此,某公司对侯某该期间的工资应予补发。某公司未及时发放侯某工资,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应支付侯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某公司与侯某之间因50,000元是否购买油料引发的争议,已作为另案予以处理,某公司以其遭受该50,000元损失为由,不予补发侯某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解: 本案有三个法律要点:
l  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对其决定要提供相关证据;
l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l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
1)某公司未能提供其扣发侯某工资的相关证据,其扣发行为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侯某在某公司工作不满6个月,某公司应当向侯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操作提示: 1)用人单位要掌握经济赔偿金的种类,因为经济赔偿金的种类不同,其计算标准也不同。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扣发劳动者工资的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