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二
可靠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缺勤证据
电子证据虽然存在认定难等特点,但是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毕竟已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确认,只是当事人要注意取证方式、取证的及时性以及相关的补强证据,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实践中审核电子证据时可以寻求专家的协助,必要时可组成合议庭参与案件的审理,了解电子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和关键性技术参数,以便对证据内容的形成、来源以及有无修改、伪造、添加、删除等方面,确定证据的内容的真实性,最大限度地保证电子证据是可信的。法官或仲裁员根据专家的分析意见做出结论,或者合议庭综合专家意见,根据自己的判断予以采用。总之,只要是可靠的考勤记录包括电子考勤记录,还是可以证明职工缺勤的事实。 但需注意,缺勤不等于旷工(无故缺勤才是旷工);考勤未有记录也不等于缺勤,因为考勤与各种工作之间的关联度是不同的。如对于生产线上的员工,其工作具有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固定内容的特点,通过制度化的考勤来反映工作状况就比较真实;但是,对于诸如销售人员等职工工作地点不固定,工作内容多变,工作时间弹性,那么即便可靠的考勤也无法客观而真实地反映其工作状况,还是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相关案例】谢某系一家网络公司员工。网络公司使用指纹考勤机协助对员工的管理。过去的一年中,谢某有80次迟到,其中两分钟以上的有60余次。网络公司根据其制定的《考勤制度暂行规定》,一年内累计迟到30次属于严重违纪,对谢某解除劳动合同。谢某在接到解雇通知后,要求单位给予其工作两年多的相应的经济弥补,未果,遂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陈述单位辞退他的真实理由是由于部门严重超编又无法调整。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是指纹考勤系统的电子记录,谢某对此证据表示怀疑。对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如何认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仲裁庭通过对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的调查,调取了指纹考勤机的电脑原始记录。同时,生产指纹考勤机的西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了网络公司作为一般用户不可能改写该原始记录。据此仲裁庭采信了网络公司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
提醒三
考勤记录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缺勤
考勤记录虽然不是认定出勤的唯一证据,但毕竟也是重要的证据链的一个环节。除考勤记录之外,其他可以证明其未出勤的证据,包括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所直接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或者替代履行,用人单位在知悉劳动者旷工后的行为等都可以成为更为有力的证据。
对于无故旷工,在用人单位初步举证旷工事实后,劳动者应当就其缺勤的正当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案例】2013年3月,某科技公司以李先生春节后未按时到岗工作、旷工5天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可李先生坚称未旷工。庭审中,科技公司主张春节期间安排员工从2月7日至17日休假11天,而李先生直到2月25日才回来上班。且他没按《员工手册》的规定,向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李先生则声称该公司所述不实。“我从2月18日就已返回公司上班,不存在旷工。”于是,该公司提交了相关电子考勤记录,以证明李先生旷工。但李先生提出异议:“考勤机由科技公司控制,公司可随意更改电子记录。”
此后,该公司又提交了2张实名火车票原件,一张为2013年2月6日北京至江西,另一张为当月23日江西至北京,车票显示乘车人均为李先生。“这两张都是李先生返京后交到公司财务处报销用的,可证明其间李先生并未在京,而是在江西老家。”经法官询问,李先生无法对两张火车票做出合理解释,也未进一步举证证明2月18日按时返岗工作。
法院认为,实名火车票反映出李先生的离京、返京信息,该信息与电子考勤记录所反映的出勤情况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先生旷工。该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无须付赔偿金。(周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