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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雷振华 
  9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外公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新时期指导和推进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从总体要求到分类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资管理体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提出国企改革目标和举措。(9月13日新华视点)
  千呼万唤始出来,这份代表国企改革国家意志的全局性文件在历经数次修改完善后以崭新的姿态呈现给公众。《意见》既明确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又击中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管理要害,还针对不同类型的国企给出了具体的改革方向,更有效地把准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的本源。可以说,《意见》真正做到了“高、大、上”与“白、富、美”,将对我国国企改革的良性运作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只要《意见》实施得当和运作有方,对摆脱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助推经济稳健有序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正能量”,将有力地撬动社会资本进入国有企业的“巨大投资蛋糕”,为发挥多层次、多维度、多结构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先进经验提供不可多得的“人生坦途”。
  万事好事多磨,在推进国企改革的实施中,一方面,不仅要科学防范国有资产的暗地里流失,还要防范国企改革成为个别掌管国企命运的实权人士的“摇钱树”。另一方面,需要防范国企改革成为一些国内外资本大鳄和民间暴发户用来倒腾牟利的“分赃钱”,以及防范改革造成原有国企员工无端失业,尤要防范改革带来的产业无序转向而污染生态环境。这就需要在国企改革实施的全过程中坚持实业原则、政策原则、防腐原则等三原则不动摇,让整个国企改革在阳光下“暴晒”,体现改革民生为本的美满归宿。
  首先,坚持国企改革不影响国企发展实业的实业原则。改革方案要始终体现改革中、改革后要确保国企从事实体经济发展的原则不动摇,尤其是在签订股份转让、变更协议时要明确受让方必须从事实体项目,一旦违反,政府可以无偿收回转让股份,受让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归为国有,协议自动终止。防范董事长“一把手”缺乏监督利用国内外资本大鳄和民间暴发户“倒腾”国有资产带来的贬值和侵吞风险。
  其次,坚持国企改革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原则。改革方案要始终体现国家当前全面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经济战略部署,切忌在改革后让改制企业变相从事和开发损害环境和人们健康的新项目、新产业,导致新增“三高”企业死灰复燃,防范深化国企改革发生环境污染风险事件。
  第三,坚持国企改革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的防腐原则。改革方案要始终体现“阳光运行”让国企所有员工全过程参与,政府国资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全流程监督,对涉及股份作价、资产评估等敏感问题绝不能搞所谓的“民主集中制”,突出70%及以上的企业员工认同价格与价值和国际国内具有公信力的评估机构认可才能有效的保值增值理念。同时,各级政府不得人为设定不切实际的改革时间表,要做到信息发布与公示留有充分的时间空间,避免知情的“内部人”提前采取动作而导致国资廉价处置以及破解员工持股贱卖国资和侵犯中小股东利益难题。
  总之,国企改革实施只有在确保员工不因改革失业、国资不因改革变相流失、国企不因改革成为权力与资本交易工具的前提下,才能真正落实好国家新一轮国企改革的本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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